家庭法

安省离婚案庭审(trial)取胜心路历程

2024-08-09 陶然律师 Ran Tao, Barrister and Solicitor 今年(2024)早些时候,我作为庭审律师打赢了一个长达7天的家庭法庭(family court)庭审(trial)。庭审前准备时的无数个不眠夜,最终以这个胜利画上句号。这个胜利来之不易,谨以此文纪念一下这个独特而宝贵的经历。 这个案件中我方当事人(即我的客户)是一个典型的女强人。个人素质和条件都非常优秀,工作中努力要强,专业能力很出色,人际关系也非常好。然而造化弄人,阴差阳错认识了男方,开始了一段缘分,继而做出了一些之后让她后悔不已的人生决定。 这是一个不太“般配”的婚姻。女方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然而基于对男方的信任,女方自愿出了全款购买了联名房产。更不利的是,女方的购房款也打入了双方联名的账户里。 熟悉安省家庭法的读者可能知道,婚姻中双方居住的房屋很容易被定义成是婚姻住房(matrimonial home,也称婚房)的,而婚姻住房是在安省家庭法法案(Ontario Family Law Act)下有特殊的法律保护的,大多数时候都需要平分。另外,一个很多人可能不熟悉的一个法条,更是明文规定,联名账户中的钱(如本案购房款)也应该双方共同拥有。 而这个案件的难点,我们恰恰是要争取百分之百的房产产权! 客户自己也深知案件的困难,在不同的时间点都有动摇。作为律师,我的义务不仅限于解释法律条款、各种案件法、诉讼策略和案件走向,更必须讲清楚案件的潜在风险。在此不得不说,客户本人的决策能力是一流的,在案件不同的时间点,在当时有限的已知信息内,都在律师建议下做出了正确的风险评估和判断。诉讼过程中的思维和决策都非常重要,也是客户最需要律师指导和帮助的地方。之后有机会再专门写篇文件给大家介绍。 这个案件的法律核心已经很复杂,既涉及到了一些常见但复杂的信托法(constructive trust, resulting trust, unjust enrichment),又牵扯到一些较少引用的家庭法法案条款。庭审时,我方引用了大量的案件法(case laws)进行了精细的法律诠释。然而更复杂的是双方和证人的证词。对于一些基本没有太大争议的事实,双方的解读和观点已经是截然相反的。连庭审法官,一个有多年经验的老法官,都感叹说双方“had diametrically opposed views”。最麻烦的是,如果女方的陈述是可信的,那么男方恐怕是在不同的宣誓场合(under oath or solemn affirmation)编造了很多不可能发生的事情陈述了出来,而这些陈述从一开始的一个小谎言被慢慢编制成了一个真相不可知的大网。 以我的过往经验,很多客户在对方编造故事的情况下就开始要打退堂鼓了。毕竟加拿大打官司很贵,收集证据也麻烦,打了不一定赢,输了还要赔对方律师费(costs)。在此又需要给这个客户鼓一下掌,因为她的勇气和对正义的信念,实在是这个案件我们获胜的最直接原因。 意识到了案件的核心以后,我们迅速调整了战略,把资源集中到了需要攻坚的地方。庭审时,对方编织的大网,包括对方拉来(冒着做假证的风险)作证的证人,都变得不堪一击。在最终判决中,庭审法官用了近700字解释为什么对方和证人的证词可信度(credibility)远逊于我的客户和证人,而这一切最终奠定了我方的胜利。 这个案件前后打了好几年。其实客观来说,案件标的不太大(总共还不到50万加币),这么纠缠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但无奈对方的不合理诉求和无穷尽的谎言,让我方认为实在是太太过分,导致案件变成了高冲突(high conflict)案件。诉讼就是这样:每个人都应该尽全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一旦被贪婪控制了理智,则必落入深渊、付出代价。 至于律师费(costs),因为我们在合理的时刻提出了合理的和解条件,我们期待客户律师费的总数超过90%将会由对方进行支付。 声明: 陶然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家庭法(离婚法)、民事诉讼,尤其是对大争议、高冲突的诉讼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有丰富经验。 分享的案例属于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过往的经验不代表未来表现或结果。 文章中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需求,请致电陶然律师事务所:647-888-1999 或电邮:ran@taolaw.ca.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受加拿大版权法(Canada Copyright Act)保护。本文可以转载,需保留作者姓名和原始网页地址。违者必究。

分居?分手?感情的终点究竟是什么时候

早在1989年的一个离婚案 Ricci v. Cacciatore-Ricci 里,安省高等法院判决,双方停止共同居住的时间,不是感情的终点。法院甚至说:Cohabitation is really a state of mind (大意:同居是一种精神状态) 。这个判决从未被推翻,至今都是生效的。根据案件法原则,这个判决对之后所有判决都有绑定效力。 如果您或家人朋友涉及离婚案,请一定要咨询有经验的家庭法、离婚法律师,尤其是有充分上庭、诉讼经验的律师,以便您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

现金、自雇收入怎么计算孩子抚养费?

大家一般有一种误区,认为家庭法中一方有现金收入(或自雇、非报税收入)的话,会无法证明,导致有现金收入的一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事实情况并不一定是这样。现金收入或其他形式的非报税收入,在诉讼实践中其实有多种办法进行探索,获得法院的支持,进而证明收入的来源和金额。很多案件中,有各种侧面证据说明双方的实际经济实力和收入能力,法院必须全盘分析,得到最公正(而且保护孩子和弱势方利益)的结果。陶然律师代理的家庭法诉讼案中,很多案件都有这样的情况。无论是代理抚养费的支付方(不照顾孩子的一方,或者收入高的一方)还是收款方(照顾孩子的一方,或者收入低的一方),都有相应的办法和手段去证明和反证明。 在一个冲突较激烈、争议较大的家庭法诉讼中,陶然律师的客户是支付方的。对方(收款方)本人是有CPA牌照的会计,又掌握了客户的大量财务证据。对方因为掌握文件很多,又有专业经验,很强硬的要求超额的抚养费,并提起动议(motion)。最终因为证据方面的原因,法院判决陶然律师的客户胜利。判决要求客户支付的费用,甚至比客户原本在支付的费用要低。(主要是因为客户的确在支付合理的金额。) 上面的例子并不是宣传少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法律上是明确保障孩子和配偶的抚养费赡养费的。不光是法律的要求,如果明明有钱,但是因为成人间的恩怨,或者单纯因为小气,不拿出钱养孩子(或支付该给的配偶赡养费),都是不道德,也不光彩的。这样的行为,一定会被法院指责的。在代理收款方的案件中,哪怕没有对方的直接财务文件,也有很多办法获得间接证据,从而获得法院的支持。具体什么样的文件或证据有可能可以有利于案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加拿大的诉讼案件中,法官会非常仔细的考虑所有的相关情况,辨证的尝试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但是,法官又必须遵守所有以前的case law(普通法系的特点)。因此,一定要有丰富经验的诉讼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出因地制宜的分析。 陶然律师是安省律师协会成员、诉讼律师协会成员,专攻诉讼案,业务涉及民事诉讼、商事诉讼、和家庭法离婚诉讼等,英文流利,上庭经验丰富。如果您有类似的情况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您立即拨打陶然律师事务所的电话:(647)-888-1999 或发邮件:ran@taolaw.ca 和陶然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 关于我们:陶然律师是安省律师协会成员、诉讼律师协会成员,专攻诉讼案,有丰富的上庭和诉讼经验。陶然律师事务所业务涉及民事诉讼、商事诉讼、和家庭法离婚诉讼等。如果您有类似的情况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您立即拨打电话:(647)-888-1999 ,发邮件:ran@taolaw.ca, 或扫码加微信(下方),和陶然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 **声明:**过往经验并不代表未来的案件会有一样的结果,每个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仔细分析。此文和此文中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除非已经签订代理协议,不然诉讼律师不对具体案件负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受加拿大版权法保护。本文可以转载,需保留作者姓名和原始网页地址。违者必究。 更多精品文章,请关注陶然律师事务所的公众号: 陶然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

分手以后婚房多久不能卖?

这是一个陶然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离婚案中,双方分手后女方搬了出去,留下男方和女儿(上高中)住在婚房(matrimonial home)里面。婚房是联名的,女方极其希望房子可以卖掉,以获取其中的equity进行投资。然而,女儿虽然已经17岁,但是成绩不理想,而且状态很不稳定,让男方很着急,因此男方不希望马上卖房影响到女儿。在分手3年后,女方忍不住提出要求做动议(motion)卖房分钱。法院在motion的过程中,必须要针对motion的内容,判一方输,一方赢。 一方要求卖联名资产这样的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产权无争议,一般是会判卖的,因为另一方一般来说没有权力要求不卖(除非特殊情况)。即使是家庭法诉讼中,如果一方要求卖掉联名资产,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必须卖掉的,尤其是孩子已经比较大了的情况。但是,在这个比较的特殊案件中,法院在这个案件的motion过程中,考虑到了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即孩子的最大利益,还是判决了孩子高中毕业以前不需要卖房。需要注意,这样的结果是非常少见的,因为很多案件中,哪怕孩子的年龄很小,也是可能会判卖房的。这个案件也充分展示了安省法院的人性化和灵活度,会在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加拿大家庭法的特点就是这样:法院会看重的是孩子的权益和需求。 在这个案件中,陶然律师代理的是男方,即motion中胜利的一方。 关于我们:陶然律师是安省律师协会成员、诉讼律师协会成员,专攻诉讼案,有丰富的上庭和诉讼经验。陶然律师事务所业务涉及民事诉讼、商事诉讼、和家庭法离婚诉讼等。如果您有类似的情况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您立即拨打电话:(647)-888-1999 ,发邮件:ran@taolaw.ca, 或扫码加微信(下方),和陶然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 声明:过往经验并不代表未来的案件会有一样的结果,每个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仔细分析。此文和此文中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除非签订代理协议,不然诉讼律师不对具体案件负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受加拿大版权法保护。本文可以转载,需保留作者姓名。 更多精品文章,请关注陶然律师事务所的公众号: 陶然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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