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0, 2020. By 陶然律师 Ran Tao, Barrister and Solicitor
我这周早些时候赢了一个motion(动议)。 这个判决很典型的体现了加拿大及安省家庭法的特点:有原则,有秩序,但不失灵活和自由,充分考虑每个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孩子,的独特情况,最大限度尊重孩子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希望大家能对加拿大的法律和司法系统有信心。
我这周早些时候赢了一个motion(动议)。对方希望卖掉联名的matrimonial home (婚房),我方不同意。其实双方分手已经若干年,孩子也已经上高中了,房子又是联名,对方的立场并不是全然不合理的。但是这个案子有特殊性。法官考虑到搬家有可能对孩子学习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综合考虑了这个案子的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同意了我方立场,要求暂时不能卖房。我们可以说在对方和对方律师都以为他们必胜的情况下赢了这场仗。
这个判决很典型的体现了加拿大及安省家庭法的特点:有原则,有秩序,但不失灵活和自由,充分考虑每个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孩子,的独特情况,最大限度尊重孩子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希望大家能对加拿大的法律和司法系统有信心。